微信遗嘱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06

编者按

最近一名著名的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在处理一单财富传承业务中,遇到一件棘手的问题,就是家族的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是微信遗嘱,有关该微信遗嘱的效力及可行性我们进行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无独有偶,最近的网络上也出现了一则有关微信遗嘱的案例,在上海的被继承人为其女儿留下的也是一份微信遗嘱,最终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总归结局是令人满意的。由此看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微信遗嘱、甚至电子邮件形式的这种网络遗嘱可能会不断涌现,那么,类似这样的“新兴遗嘱”,在实践中应该会被如何认定呢?也是这几天一直萦绕在我脑海中的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今天与各位也聊上一聊。

案 例

➢ 我们先来看一下上海的这则继承案例:

离异多年的刘某某病重弥留之际,于2021年7月16日,在其家庭的微信群里留下了如下信息:遗嘱,根据我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留下遗嘱……我名下的所有财产,我走后留给女儿;我名下的债务,由于我看病已经无力归还,由我的女儿从2021年8月19日开始替我归还,直到债务归零。如果有人认为要按法律继承法进行继承,就应该资产、债务同时继承。立遗嘱人刘某某,2021年7月16日。

因为刘某某去世后,其遗留的财产都在刘某某的母亲处,但是刘某某的母亲拒绝按照上述遗嘱内容将刘某某的遗产交付给刘某某的女儿即李某某,所以李某某将其外婆一纸诉状诉上法庭。按照网络上的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在家庭微信群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在审理过程中,最终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的外婆放弃继承,遗产由李某某一人继承。

另外一则与朋友探讨的微信遗嘱与上述情况大同小异,也是被继承人在因病在去世的前一天通过微信的方式向亲友发送遗嘱内容,然后第二天因病情加重离世,其亲友因该微信遗嘱的存在就遗产分割产生分歧。

笔者也查询了网络上的观点,大致都认为微信遗嘱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故其没有法律效力。

观 点

但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微信遗嘱的效力进行判断,不能一刀切。

➢ 其一、在评价遗嘱效力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我国《民法典》现有的遗嘱形式,分别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后两种遗嘱类型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其增加为合法遗嘱形式的原因不外乎电子设备的普及应用。也可以理解为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与科技的进步,今后也有可能还会增加其他类型的新遗嘱,极有可能涵盖微信遗嘱这一表现形式。

➢ 其二、然后我们看一下继承法的立法沿革,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口头遗嘱等四种遗嘱形式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民法典》颁布后,原第40条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一)中予以保留,改为第二十七条。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都遵循了一个原则,如果遗嘱的内容的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形式上稍有欠缺,也是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因为就中国目前的法制进程来看,还远远没有达到让绝大多数老百姓都懂法、会用法的地步,法律是为了规范一个人或者一个主体的行为,提高社会的文明,但它也是一种管理国家的武器;且法律规定中的形式要件归根结底是为实质要件服务的,都是为了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主题;以前的文章有手稿,现在的网络写手可能只有电子手稿,还需要日日更,难道说网络上的手稿就不是作者的原创吗?归根结底,只是遗嘱的真实内容承载的载体不同而已。

思 考

那么,回到法律的框架中,有人会问,微信遗嘱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无据可依,如何谈效力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微信遗嘱目前可以归入口头遗嘱的范畴。理由如下:

➢ 第一,所谓口头遗嘱只是口述而已,除了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转述要求,没有任何其他的表现形式,而微信这一表达方式,是除了电话之外,最为常见的社交平台,微信的文字交流及语音交流,甚至图片、视频、文档、资金支付等等,只要对方不能举证证实该微信号系他人操作利用,其内容现在均可以作为呈堂证供,那么微信中体现的遗嘱内容就不能视为微信号拥有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吗?我们可以试着理解为,微信中反应的内容就是被继承人想要告诉他人的内容,只是不能面对面口述,只能通过微信的文字或者语音的方式告诉他人,具备了口头遗嘱的口述特征,同时通过发送给他人,又具备了见证人的形式要件。

➢ 第二,对于微信遗嘱的应用场景,严格遵循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即在危急情况下,应该允许通过微信等方式表达自己最后的意愿。比如在病人危重的情况下、在自然灾害面前、在战争中,有可能电子的方式是最便捷的应用途径,但是在危急情况解除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上述遗嘱无效。给微信遗嘱套上这样的枷锁,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应用的可能性,但是也同样会给被继承人在危急时刻,身边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表达诉求的一丝可能性。

结 语

上述种种,尽管存在有认定微信遗嘱效力的可能性,但是在具备提前规划管理财产的时刻,还是不建议大家去挑战司法的突破性解释,毕竟任何突破都是有风险的。故在此奉献给有传承需求的各位,提前布局、运筹帷幄,方能高枕无忧。


本文作者:张玲玲

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秘书长 

· 海大(日照)企业管理研究院客座教授

· 具有20多年家事审判实务经验

· 《玲玲说家事》《家有家法》等公众服务品牌广受好评